▲保利联合公告截图
公告称,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,于2023年6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中国证监会”)下发的《立案告知书》(证监立案字0312023004号),。2023年12月29日,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下发的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(黔处罚字〔2023〕4号)。
近日,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下发的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(〔2024〕1号,以下简称“《决定书》”)。
决定书称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(以下简称《证券法》)的有关规定,贵州证监局对保利联合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、审理,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、理由、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,当事人未提出陈述、申辩意见,也未要求听证。本案现已调查、审理终结。
经查明,保利联合存在以下违法事实:
2019年至2021年期间,新联爆破与浙商银行签订《应收账款链平台业务合作转让协议》,据此终止确认应收账款;新联爆破与国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《国内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》,并于同日签订附追索权的《补充协议》,新联爆破据此终止确认应收账款;保利联合以与客户签订《金支付协议》《还款协议》及期后签订《产抵押协议》等为由,将部分应收账款视为有担保的债权,错误划分风险组合;保利联合因应收账款账龄划分及计算错误,导致公司少计提坏账准备。以上行为致使2019年保利联合少计提坏账准备43,121,976.07元,虚增净利润36,653,679.66元,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9.95%;2020年少计提坏账准备77,752,927.99元,虚增净利润65,892,497.89元,占当期披露金额的43.24%;2021年少计提坏账准备235,768,852.67元,虚增净利润200,267,416.27元,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24.47%,导致2021年盈亏发生变化。
上述违法事实,有公司公告、情况说明、财务凭证、会议决议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。
保利联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证券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,构成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。
安胜杰时任保利联合董事长,对保利联合2019年、2020年、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保证意见,是保利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。
魏彦时任保利联合董事、总经理,对保利联合2019年、2020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保证意见,是保利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。
张毅时任保利联合董事、总经理,对保利联合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保证意见,是保利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。
袁莉时任保利联合总会计师,对保利联合2019年、2020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保证意见,是保利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。
刘士彬时任保利联合总会计师,对保利联合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保证意见,是保利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。
王丽春时任保利联合董事、审计委员会委员、董事会秘书,对保利联合2019年、2020年、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保证意见,是保利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。
胡浩川历任新联爆破常务副总经理(代总经理职务)、总经理、董事长,参与实施应收账款和坏账准备计提工作,其行为与保利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,根据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》(证监会公告〔2011〕11号)第十七条的规定,是保利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。
魏兴时任新联爆破总经理,参与实施应收账款和坏账准备计提工作,其行为与保利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,根据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》(证监会公告〔2011〕11号)第十七条的规定,是保利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。
文韬时任新联爆破总会计师,参与实施应收账款和坏账准备计提工作,其行为与保利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,根据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》(证监会公告〔2011〕11号)第十七条的规定,是保利联合2020年、2021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。
考虑本案当事人存在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,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的酌定从轻处罚等情节,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,依据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,贵州证监局作出以下决定:
对保利联合给予警告,并处以300万元罚款;对安胜杰给予警告,并处以120万元罚款;对魏彦给予警告,并处以80万元罚款;对张毅给予警告,并处以80万元罚款;对袁莉给予警告,并处以80万元罚款;对刘士彬给予警告,并处以80万元罚款;对王丽春给予警告,并处以65万元罚款;对胡浩川、魏兴、文韬给予警告,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。
公告表示,依据《决定书》,本次涉及公司的立案事项已调查、审理终结。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《决定书》认定的违法行为未触及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第9.5.1条、第9.5.2条、第9.5.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。截至本公告披露日,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,《决定书》中涉及的前期会计差错事项,公司已于2023年4月28日披露《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》(公告编号:2023-10)予以更正。公司将以此为戒,加强内部控制,提升会计核算水平,夯实会计信息质量,积极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者合法权益,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,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。
1月16日晚间,针对保利联合信披违规,深圳证券交易所连发三个公告。深交所决定:
一、对保利联合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;二、对保利联合时任董事长安胜杰、财务负责人刘士彬、时任总经理张毅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。
对于保利联合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深交所给予的处分,深交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。
此外,深交所还下发了关于对魏彦、袁莉、王丽春、胡浩川、魏兴、文韬的监管函,要求相关当事人严格遵守《证券法》《公司法》等法律法规,以及深交所《股票上市规则》及相关规定,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、及时、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,杜绝此类事件发生。
同时,深交所下发了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(特殊普通合伙)、金华、常姗的监管函。监管函称,立信会计师事务所(以下简称“立信所)”、金华、常姗在对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保利联合或公司)2019年至2021年年报审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:
一、应收账款客户信用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;二、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;三、低风险产组合认定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;四、未合理运用职业判断。
监管函称,立信所作为保利联合2019年、2020年和2021年年报审计机构,金华、常姗作为保利联合2019年、2020年和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,在执业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,违反了深交所《股票上市规则(2022年修订)》第1.4条、第12.1.4条的规定。
读创财经综合
审读:谭录岗